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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个人破产法真的要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

深圳商报 2020-08-18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了新进展。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深圳是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或被“救济”,市场退出机制也将更加健全。此前,该条例已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企业资不抵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重整或者退出市场。对于那些诚实但不幸陷入债务危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如何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仅有《企业破产法》,其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深圳市人大代表赵广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也指出,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有利于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有利于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个人破产制度


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三章,在申请破产条件、避免恶意逃债、破产免责和考察期、豁免财产制度等方面均作出条款设计。



条例亮点


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

持有50万元以上债权可申请债务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债务人申请破产以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何避免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

债务人不得高消费不得任董事、监事


个人破产是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免责是否意味着“欠债不还”?如何避免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不少人担心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后,会有人通过申请破产来逃避债务。


事实上,免责是有条件的。《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征求意见稿》也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比如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规定债务人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等。


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

  • 债务人不得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 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 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 不得旅游;
  • 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同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限制期多长?

设置3年免责考察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征求意见稿》还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同时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能免责的情形,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的,将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根据破产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破产后如何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

医疗、学习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可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此外,还规定了不能免除的债务。


但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豁免财产范围,包括

  •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 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 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都属于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


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征求意见稿》对豁免财产范围做了反向限制,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关于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相比,《征求意见稿》设计的个人破产程序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赋予债务人程序选择权,债务人既可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设定法定标准,包括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等。


深圳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体现出深圳对创新生态、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


深圳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先行者。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深圳创业密度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位,中小板和创业板商事企业数量连续13年居全国第一位。《深圳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在法治保障方面提到“争取国家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一。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企业破产法,但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使得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将降低个人在创新创业中的失败成本,让他们不必担心创业失败后难以翻身,“轻装上阵”将让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


创新创业者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他们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后盾”支撑,达到激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是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的需要,也是深圳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同时应该看到,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它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以及外围制度保障。比如,个人信用体系、相应的破产监督机制能否跟得上?免责条件是否确保既能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又不被滥用沦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等等。


期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尽快出台,最大限度解除创新创业者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让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有关意见可以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截至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8548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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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徐恬

编辑 肖晓君 责编 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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